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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注意事项

中国化妆品行业网 | 发布: 2016-07-06 15:36 | 编辑: jaction 丨点击量:

  近日,有一些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单位对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中一些注意事项不明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就相关问题回答进行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我局从今年1月1日起,承接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我市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单位,应通过药监行业数字证书登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如下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粤食药监局妆〔2016〕15号),凡在2013年10月11日后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并且自2013年10月11日至今,未有因行政处罚或生产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被监管部门通报的记录,可向许可机关申请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维持原许可证有效期。需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应在系统中“企业基本资料”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提出资料审查申请。
  
  二、如生产场所为租赁场所,企业在“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栏目中,应同时上传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或甲方)的土地证明或者村委的证明文件。要注意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大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覆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出租方(或甲方)进行续签,或提供出租方(或甲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同意继续与企业续约的意向书。
  
  三、申报生产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的企业,若不具备局部车间达到静态30万级洁净度条件的,在申请时,应承诺取得化妆品生产资质后不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并上传书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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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化妆品生产   
来源: 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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