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体产品广告常标榜减肥速度快、效果好,骤眼看非常吸引,但仔细看有关说明,可能会发现当中有不少取巧之处。新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生效后,这样广告会否牴触法例?
在纤体产品广告中,如果出现一位露出纤腰的女士,旁边再写上「速减五吋」,相信会令不少想减磅的人,增加购买产品的意欲。但仔细阅读细则,就会发现是「手臂、大髀和腰瘦了五吋」,至于是几个部位合共瘦了五吋,或是各部位分别瘦了五吋,则未有说明。
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汤家骅认为,上述广告有机会触犯误导性遗漏,「法例说得很清楚,任何会影响消费者作出决定的资料,都不能遗漏。」他指如果消费者希望瘦腰,而广告营造出「使用产品后腰会瘦五吋」的印象,广告宣称就成为消费者作决定的重要因素。
汤家骅强调,如果广告未能将重要资料表达清楚,有机会被指有误导性。
「四倍燃烧脂肪」说法踩界?
纤体、美容、保健等药品广告,经常会有「四倍燃烧脂肪」、「双重抗皱」等带有比较意思的字眼,但大部分广告都没有说清楚对比的对象,这类宣称会否触犯新例?
汤家骅认为,商户有必要说明产品与甚么比较,得出「四倍」的效果,亦需提供证据支持有关声称,否则有机会触犯误导性遗漏。另外,如果商户的宣称没有事实根据,或只是基于估算,或会犯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