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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1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58号)

中国化妆品行业网 | 发布: 2017-10-14 20:01 | 编辑: jaction 丨点击量:
  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姿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代理(生产)的1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代理(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
 
  姿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的奢华焕新臻白日用防晒霜(进口国韩国);
 
  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致臻颜隔离防晒乳;
 
  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蓝朵娇颜防晒精华乳霜;
 
  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时清透隔离防晒乳;
 
  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雅堂美白防晒乳;
 
  广州市添康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脸面防晒隔离霜;
 
  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米娜清丽防晒净白乳;
 
  广州市品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姿防晒霜;
 
  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蔻防晒乳霜(水漾清透);
 
  广东添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哆啦A梦美白防晒露;
 
  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汉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妆水感清透防晒乳液;
 
  广州庄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补水美白防晒修复套装;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SNOOPY防晒露。
 
  其中,经对标示代理(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标示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致臻颜隔离防晒乳、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时清透隔离防晒乳、广州市品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姿防晒霜、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蔻防晒乳霜(水漾清透)、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汉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妆水感清透防晒乳液为涉嫌假冒产品。
 
  二、上述产品的代理(生产)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代理(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代理(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由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13批次不合格防晒类化妆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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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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