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行使的化妆品法规一直以来都是于1976年制定的法规指令,如今30年过去了,欧盟新法规出台,将于2013年7月11日正式生效,取代76/768/EEC,新法规意在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新法规的出台,却是几家欢喜几家忧。
新规不仅仅对在欧洲销售化妆品的责任人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而且对责任人的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安全报告、所使用纳米材料、产品标签、产品声明、分销商等方面也有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该法规将会在欧盟各成员国执行,不允许对法规条款自行理解和解释。
而新规里面,对于化妆品定义是:“用于人体外部任何部位或牙齿口腔黏膜的物质或制剂,主要起到清洁香化或保护作用,以达到保持良好状况美容或消除体臭的目的。”再次定义之下,在欧盟防晒霜、部分口腔清洁产品和肥皂均属于化妆品,而在美国则属于非处方药(OTC)。
新规禁用,限用物质大幅增加
新规条例要求用化妆品的安全报告替代之前的毒理学风险评估,在附件I中给出了安全报告所需的细节框架(由于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和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组成)。与原有的独立性风险评估相比,化学安全报告新增了额外信息,包括:成分的预期作用、理化性质、化妆品的稳定性、微生物特性、新型化妆品的用法和剂量等内容。
化妆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欧盟新规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禁用、限用的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提案的附录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由原来1999年442种,2005年1211种增加至1328种;
附录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这些物质包括大量石油来源原料杂质(裂解、分馏馏分和残留物)、一些聚合物残留的单体、不安全染发剂的中间体和偶合剂、不安全的色素、一些毒性大香精原料和残留农药等。
而与此同时,欧盟新规的出台,对中国国内化妆品厂家来说有着极大的影响,因为国内厂家使用的基础原料是国产原料,而国内目前还没有化妆品原料的标准,对于杂质的鉴定也不完备,如果国产原料化妆品出口的话,很有可能会遇到这些残留物超标的可能。
产品出问题全线通报无条件退货和召回
新规明确了责任义务,与欧盟对化妆品的监管强调企业全责的理念保持了一致。责任人应取保产品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并有义务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还应保证政府部门能获取产品信息文件,并负责产品的退货、召回等。
并且责任人在产品上市前,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产品的种类、名称、责任人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产品上市的成员国以及出现问题之后的处理方案等。
新规安全范围深入纳米材料
对于化妆品出现的纳米材料,新规规定其通报信息至少要包括:纳米材料的化学名称、CAS号、EINECS / ELINCS号;纳米材料的规格指标 (微粒大小、物化性质等);根据使用纳米材料的化妆品资料,估算的纳米材料上市量;纳米材料的毒理学特征;根据化妆品的分类,提供纳米材料的安全性数据;合理的、可预见的暴露条件等。
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生产
新规明确的提出,需要采用良好的生产规范(GMP)进行生产,而据了解,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化妆品GMP认证机构,同时出口的化妆品品牌之中,很大一部分还不能够达到GMP的生产需求,这条规定将会给本土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
总体来说,新规的出台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些企业因为新规的出台,不得不暂时退出市场甚至是永久性退出市场。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偶们新规的实施无疑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